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26浏览次数:10993

  根据智能化校园建设的整体规划,为更好地规范“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系统的运行机制,以实现统一系统管理、统一身份识别、统一信息服务、统一帐户结算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工作,信息中心作为校园卡系统的执行部门,承担系统运行的组织、协调与服务工作。

  第二条     成立校园卡服务中心,隶属信息中心。校园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校园卡系统的建设实施、运行维护、卡片管理、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财务结算、账目核算等工作。

  第三条     校园卡服务中心设校园卡业务受理点,办理现金充值、用户咨询以及解挂、解冻、帐户查询、账户结算等日常业务。

  第四条     校园卡的所有权归学院,学院有权视情况对校园卡进行收回等处理。

  第五条     校园卡管理部门应主动做好告知与解释工作。校园卡持卡人对应的职能部门应积极会同校园卡管理部门做好配合工作。校园卡持卡人、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等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校园卡的分类与功能

  第六条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包含教工卡、学生卡)及临时卡等卡种。每位持卡人仅限办理一张校园卡。

  第七条     正式卡为实名卡,不得转借和转让。其适用范围为:由学院人事部门核定的各类教职员工等;由学院教务部门核定的全日制学生等。临时卡为非实名卡,不记名,不挂失。短期在校人员,原则上只能申办临时卡。

  第八条     正式卡印制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正式卡在校园内可替代工作证或学生证使用,并具有出入门禁、图书借阅、电子身份、商户消费、圈存转帐等功能。正式卡的其它功能由对接的应用子系统设定开通权限。临时卡仅具有出入门禁、商户消费的功能。

  第九条     正式卡有效期与数字化校园共享数据库中教职员工在岗和学生在籍时间保持一致。临时卡的有效期在临时卡开通时进行设定。临时卡持卡人可在临时卡失效前按规定办理有效期延长业务。

 

第三章 校园卡的申领、挂失、补卡和解挂

  第十条     首次申办正式卡原则上统一办理,具体名单由学院人事部门、教务部门授权确认。

  第十一条 临时卡由申领人所对应的职能部门授权校园卡服务中心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校园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校园卡系统圈存机、专用触摸屏查询机等自助设备办理挂失手续,或直接到校园卡业务受理点直接办理挂失手续。因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校园卡挂失后,如找回原卡,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业务受理点现场办理解挂手续。办理解挂后,原校园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因写卡错误、网络故障导致消费流水未能及时上传等原因造成校园卡被冻结时,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业务受理点现场办理解冻手续。办理解冻后,原校园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正式卡遗失或损坏后,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业务受理点申请补办相同类别的新卡,原校园卡账户内的剩余金额自动转入新卡账户内。

  第十六条 临时卡遗失或损坏后不能补办,原帐户内的剩余金额不能找回。

 

第四章 校园卡帐户管理与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正式卡持卡人申领的首张正式卡由学院免费发放。

  第十八条 因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正式卡时,申请人应缴纳工本费25元/卡。

  第十九条 申办临时卡需缴纳工本费25元/卡。临时卡不补办,因人为损坏等原因造成卡片不能使用的,需缴纳工本费25元重新办理临时卡。正式卡持卡人在遇到离岗、离校以及学籍变动等情况时,应交回正式卡,其对应功能亦由校园卡管理部门负责同步关闭,并退还该卡账户内剩余金额。

  第二十条 临时卡如需延长有效期,持卡人应在临时卡有效期截止         日期前到校园卡业务受理点办理有效期延长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临时卡持卡人应在临时卡有效期到期后7日内(节假日除外)到校园卡业务受理点办理账户清算及销户手续,账户内剩余金额同时予以退还;逾期不办者,校园卡管理部门对该临时卡给予自动销户处理,账户内剩余金额不再退还。

  第二十二条   当银行卡系统与校园卡系统帐户对帐不平需调帐时,持卡人应服从学院对持卡人个人帐户的调帐处理(包括从银行卡扣款、从校园卡扣款、持卡补缴款、向持卡人补款等)。

 

第五章 应用子系统、商户与对公帐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有效共享校园卡系统资源,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可向校园卡服务中心提出应用子系统对接的书面申请,经学院信息中心批准后实施对接。

  第二十四条   应用子系统对接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及其它费用原则上由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校园卡消费系统的商户均应遵守《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校园一卡通商户管理实施细则》。申请设立或撤销商户时,应由该商户的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学院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校园一卡通”商户设立(撤销)申请表》,经学院信息中心批准后方可设立或撤销。各商户在申请设立时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商户结算。

  第二十六条   商户所需消费用POS机由校园卡服务中心免费提供。

  第二十七条   各商户不得拒绝正常的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八条   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服从校园卡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以确保系统稳定运行。校园卡服务中心可视情况终止应用子系统的对接服务或取消商户的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在各应用子系统或商户中,由学院统一提供的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属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学院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其保管者或使用者承担。

  第三十条 商户的结算周期一般为每两周一次。有特殊情况的,商户可与商户管理部门商定,然后经校园卡服务中心同意后确定结算周期。

  第三十一条   学院暂不收取与商户进行资金结算时所需的系统管理与维护费用。

  第三十二条   因系统原因导致商户重复收费时,商户应服从学院对商户结算帐户的调帐处理(包括在系统内向持卡人作“商户退款”处理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校园卡系统的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流程规范开展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日常业务正常开展。校园卡系统运行管理中的各类规范及实施细则由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信息中心予以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原《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苏大文正[2011]15号)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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