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市学院校园网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3-01-16浏览次数:39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为规范校园网络管理,促进校园网络建设,增强校园网络的服务能力,学院对校园网络管理工作制定以下条例。

  一、校园网络实行统一管理,学院的信息资源与硬件资源由信息中心统一负责。

  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学院校园网主页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工作,并依照国家对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对校园网内具有公开性、共享性的网络信息服务活动(如建立网站、开设BBS等)进行审核备案。信息中心负责学院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并总体规划、开发运行在校园网上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

  三、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光缆铺设,主、辅节点设备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等硬件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校园网络的畅通以及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在建筑物管线设计过程中,基建部门应征求信息中心对光缆铺设的意见,图纸设计方案须经信息中心认定;在拆迁、维修校内建筑物以及修缮道路时,应通知信息中心有关人员参与,以保护光缆的安全。

  四、校园内任何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网络设施,对损坏网络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追究责任,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各部门要严格审查上网信息,对所提供信息负责,严禁涉密信息与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上网。有可对外发布信息权限的校园网用户,网上发布内容须经相关领导核准。

  六、用户不得通过校园网浏览非法网站,不得利用校园网复制、传播不文明的内容,不得对他人进行诽谤和攻击,发泄对他人的不满。

  七、用户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八、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活动: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其他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

  九、严禁利用校园网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

  十、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条例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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